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草案)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109年11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38117號函備查
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教練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教練制度提高
我國國武術教練素質,培養國武術教練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四、實施期程:110年1月至12月。
五、實施方式:
(一)辦理單位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
教練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 國武術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
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二)辦理場次
1.C級教練講習會至少2場。
2.B級教練講習會至少1場。
3.A級教練講習會至少1場。
(三)辦理時程及地點(按規劃時程依序排列)
南部或北部舉行各1場次。
於中部或南部舉行1場次。
(四)申辦程序
本會應研提申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並經教練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各級
教練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呈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三十日內,辦理成果
報告書、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應檢具統一陳報函送
體總備查。
(五)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C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2,8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300元整。
2.B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3,8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300元整。
3.A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4,8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300元整。
4.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300元整。
(六)講習課程
各級教練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
(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
如附件三。
(七)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教練檢定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講習會,並於
完成講習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C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八)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
不能取得教練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五、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
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七)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
之罪名。
(八)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九)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十)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教練工作。
違反以上條例者以上,由本會教練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律紀委員
會予以議處,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教練講(研)習會。
六、申請參加教練講習會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
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
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七、成績複查
(一)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
書面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八、教練證效期及展延
(一)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
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
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二)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教育部體育署-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教育訓練課程。
(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增能課程。
(4)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3.本年度辦理專業進修課程講習,共計___4___場。
(三)本會各級教練人數:
九、教練證補(換)發:持有教練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
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十、教練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
並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一、經考試鑑定之合格:
查驗,不再另通知。
十二、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教練證,並通知體總備查,且三年內
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十三、其他事項
(一)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各級教練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三)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四)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五)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升級之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
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四、本計畫經教練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轉送教育
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
教練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教練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C級教練 |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且品行端正愛好體育運動之人員。
(二) 具備國武術段位二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二 | B級教練 | (一)巳取得C級教練滿2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曾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武術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 (三)具備國武術段位三段以上證資格。 (四) 本會會籍。 |
三 | A級教練 | (一) 取得B級教練證照後而實際從事3年以上教練工作者,具
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獲得2等1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者。 (三)具備國武術段位四段以上證照資格。 (四) 本會會籍。 |
█ 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者,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各級教練講習會課程表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授課時數配當表 | |||||||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教練 | B級教練 | A級教練 | ||||
24小時 | 32小時 | 40小時 | |||||
學
科
|
共同
科目 |
運動禁藥 | 1* | 1*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
國武術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 1* | 1* | 1* | ||||
奧會模式 | 1 | 1 | 1* | ||||
教練職責及素養 | 1 | 1 | 1 | ||||
教練倫理 | 1 | 1 | 1 | ||||
教練心理學 | 1 | 1 | 1 | ||||
國武術運動規則 | 1 | 1 | 1 | ||||
小計 | 4 – 8 | 4 – 8 | 4 – 8 | ||||
專
業 科目 |
運動
科學 |
運動心理學 | 2 | 2 | 2 | ||
運動生理學 | 1 | 2 | 2 | ||||
運動生物力學 | 1 | 2 | 2 | ||||
小計 | 2 – 4 | 2 – 6 | 4 – 8 | ||||
運動
訓練 |
運動教練、訓練學 | 1 | 2 | 2 | |||
運動選才學 | 1 | 1 | 2 | ||||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 1 | 1 | 2 | ||||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 1 | 2 | 2 | ||||
訓練計畫擬定 | 1 | 2 | 2 | ||||
小計 | 2 – 6 | 4 – 8 | 6 – 10 | ||||
運動
管理 |
國武術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 1 | 1 | 2 | |||
教練管理學 | 1 | 1 | 2 | ||||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 1 | 2 | 2 | ||||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 1 | 2 | 2 | ||||
小計 | 2 – 4 | 2 – 6 | 4 – 8 | ||||
運動
醫學 |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 1 | 2 | 2 | |||
運動員健康管理 | 1 | 1 | 2 | ||||
運動營養學 | 1 | 2 | 2 | ||||
運動疲勞及恢復 | 1 | 1 | 2 | ||||
小計 | 2 – 4 | 2 – 6 | 4 – 8 | ||||
術科 | 技術操作 | 8 | 8 | 8 |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
及格標準 | 70 | 80 | 85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為必修科目。
(一)C級教練: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教練: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教練:總時數至少40小時。 |
||||||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B□C級教練講習會申請表
姓 名 | 二吋相片2張
(浮貼) |
|
性 別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西元)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身分證字號 | ||
最高學歷 | ||
服務單位
現任職務 |
單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 |
原持有證照
等級 |
□無 □____級, 證號___________ | |
聯絡電話 | (H) (手機) | |
聯絡地址 | ||
緊急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
關係 | ||
備註 |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級教練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教練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教練素質,培養國武術教練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教練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青少年國武術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教練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A級 | 講習會 | 110年10月7日至15日,為期5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10月9日至11日,為期3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者,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A教練級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教練級別 | 參加資格 |
A級教練 | (一)巳取得B級教練滿3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曾獲得2等1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者。。 (三)具備國武術段位四段以上證資格。 (四)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填妥表單
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2吋半身2張、
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各級證照(已複訓者需再附結業證書)影印本、報名
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教練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必須至少
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教練資格並報請全國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教練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持有本會A、B、C級教練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授課時數配當表 | ||||
級別
時數 科目 |
A級教練 | |||
40小時 | ||||
學
科
|
共同
科目 |
運動禁藥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國武術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 1* | |||
奧會模式 | 1* | |||
教練職責及素養 | 1 | |||
教練倫理 | 1 | |||
教練心理學 | 1 | |||
國武術運動規則 | 1 | |||
小計 | 4 – 8 | |||
專
業 科 目 |
運動
科學 |
運動心理學 | 2 | |
運動生理學 | 2 | |||
運動生物力學 | 2 | |||
小計 | 4 – 8 | |||
運動
訓練 |
運動教練、訓練學 | 2 | ||
運動選才學 | 2 | |||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 2 | |||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 2 | |||
訓練計畫擬定 | 2 | |||
小計 | 6 – 10 | |||
運動
管理 |
國武術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 2 | ||
教練管理學 | 2 | |||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 2 | |||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 2 | |||
小計 | 4 – 8 | |||
運動
醫學 |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 2 | ||
運動員健康管理 | 2 | |||
運動營養學 | 2 | |||
運動疲勞及恢復 | 2 | |||
小計 | 4 – 8 | |||
術科 | 技術操作 | 8 | ||
總計時數 | 40 | |||
及格標準 | 85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為必修科目。
A級教練:總時數至少40小時。 |
十二、授課講師資歷:
A教練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學科 | 資歷 |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且實際從事教練工作4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三)相關領域具有博士學位或國際教練講師資格者。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現任教練且擔任A級教練5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三、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練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教練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十四、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五、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B級教練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教練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教練素質,培養國武術教練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教練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青少年國武術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教練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B級 | 講習會 | 110年11月12日至15日,為期4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
會議室 彰化縣鹿港文創會館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11月12日至14日,為期3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者,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教練級別 | 參加資格 |
B級教練 | (一)巳取得C級教練滿2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曾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武術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 (三)具備國武術段位三段以上證資格。 (四)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填妥表單
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2吋半身2張、
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複訓者需再附結業證書)影印本、報名
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教練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必須至少
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教練資格並報請全國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教練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持有本會A、B、C級教練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級別
時數 科目 |
B級教練 | ||||
32小時 | |||||
學
科
|
共同
科目 |
運動禁藥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國武術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 1* | ||||
奧會模式 | 1 | ||||
教練職責及素養 | 1 | ||||
教練倫理 | 1 | ||||
教練心理學 | 1 | ||||
國武術運動規則 | 1 | ||||
小計 | 4 – 8 | ||||
專
業 科目 |
運動
科學 |
運動心理學 | 2 | ||
運動生理學 | 2 | ||||
運動生物力學 | 2 | ||||
小計 | 2 – 6 | ||||
運動
訓練 |
運動教練、訓練學 | 2 | |||
運動選才學 | 1 | ||||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 1 | ||||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 2 | ||||
訓練計畫擬定 | 2 | ||||
小計 | 4 – 8 | ||||
運動
管理 |
國武術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 1 | |||
教練管理學 | 1 | ||||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 2 | ||||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 2 | ||||
小計 | 2 – 6 | ||||
運動
醫學 |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 2 | |||
運動員健康管理 | 1 | ||||
運動營養學 | 2 | ||||
運動疲勞及恢復 | 1 | ||||
小計 | 2 – 6 | ||||
術科 | 技術操作 | 8 | |||
總計時數 | 32 | ||||
及格標準 | 80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為必修科目。
B級教練:總時數至少32小時。 |
||||
十二、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B級教練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學科 | 資歷 |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且實際從事教練工作3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研成就者。 (三)具有相關領域碩士學位者。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現任教練且擔任A級教練4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三、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練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教練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十四、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五、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C級教練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教練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教練素質,培養國武術教練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教練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中華民國陳家溝太極拳協會。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青少年國武術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教練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C級 | 講習會 | 110年8月27日至29日,為期4天 |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路2326號9樓會議室
桃園市國立體育大學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8月28日至29日,為期2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申請教練資格檢定者,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教練級別 | 參加資格 |
C級教練 |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且品行端正愛好體育運動之人員。
(二) 具備國武術段位二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填妥表單
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2吋半身2張、
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複訓者需再附結業證書)影印本、報名
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教練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必須至少
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教練資格並報請全國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教練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教練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持有本會A、B、C級教練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教練 | |||
24小時 | ||||
學
科
|
共
同 科 目 |
運動禁藥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國武術運動術語(專業外語) | 1* | |||
奧會模式 | 1 | |||
教練職責及素養 | 1 | |||
教練倫理 | 1 | |||
教練心理學 | 1 | |||
國武術運動規則 | 1 | |||
小計 | 4 – 8 | |||
專
業 科 目 |
運動
科學 |
運動心理學 | 2 | |
運動生理學 | 1 | |||
運動生物力學 | 1 | |||
小計 | 2 – 4 | |||
運動
訓練 |
運動教練、訓練學 | 1 | ||
運動選才學 | 1 | |||
體能測驗、評估及訓練 | 1 | |||
運動競賽技術及戰術 | 1 | |||
訓練計畫擬定 | 1 | |||
小計 | 2 – 6 | |||
運動
管理 |
國武術運動沿革及其發展現況 | 1 | ||
教練管理學 | 1 | |||
運動團隊經營管理 | 1 | |||
運動情報蒐集及其分析 | 1 | |||
小計 | 2 – 4 | |||
運動
醫學 |
運動傷害防護及急救 | 1 | ||
運動員健康管理 | 1 | |||
運動營養學 | 1 | |||
運動疲勞及恢復 | 1 | |||
小計 | 2 – 4 | |||
術科 | 技術操作 | 8 | ||
總計時數 | 24 | |||
及格標準 | 70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為必修科目。
C級教練:總時數至少24小時。 |
十二、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教練講習會C教練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學科 | 資歷 | (一)取得A級教練證後,實際從事教練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備大學講師以上資格且對相關專業科目有專門研究成就者。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現任教練且擔任A級教練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教練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三、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練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教練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十四、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五、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