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要點
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董事會110年1月28日修正後通過
一、 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治療用途豁免 ( 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以下簡稱 TUE )申請暨審查事宜,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本會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WADA以下簡稱 WADA) 簽署 NationalAnti Doping Rules(國家運動禁管制規定)及WADA 公告之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 InternationalStandard for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ISTUE) 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運動員基於醫療必要而使用運動禁藥禁用清單羅列之物質或方法,經事前取得許可者,為治療用途豁免,於其效力範圍,運動員無論持有,意圖施用或其檢體出現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 均不構成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國家級選手
特定體育運動團體註冊運動員。
參與特定體育運動團體主辦、承辦、承認之賽事。
參與政府資助之賽事。
參與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
本會之登錄名冊(TP)與藥檢登錄名冊(RTP)運動員。
(二)休閒級選手
參與非屬上述(一)項賽事。且過去五年內:
未曾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未曾為國際級選手。未曾為國家級選手。
未曾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賽事。
未曾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本會之藥檢登錄名冊運動員
四、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賽事之運動員,其 TUE 之申請暨審查,依其所屬國際運動總會之規定。
五、 申請 TUE 證明書之要件如下:
(一)運動員因急慢性疾病治療須使用該禁用物質或方法且無合理可行之替代治療者。
(二)該治療用禁用物質或方法不會增加運動表現者。
(三)該治療用禁用物質或方法,不得為先前違規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所致者。
六、 申請 TUE 證明書之運動員,應填寫本會制定並公告之 TUE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於競賽開賽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由運動員與治療醫師具名填妥之TUE 申請書。
(二)完整病歷文件:原就診醫院(診所)歷次就診之醫療紀錄影本。
(三)其他相關之醫學證明文件影本,如醫學檢驗報告。
(四)其他申請中或已獲核定之TUE 文件。
七、 本會受理前條申請後,由本會治療用途豁免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將結果函復申請人。
八、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本會核發之TUE 證明書,於本會管轄範圍內皆屬有效之 TUE 文件。運動員須遵守 TUE 證明書所列的各種治療條件,並於 TUE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施用
九、 有下列狀況者,得於事後提出申請:
國家級運動員
(一)緊急醫療或重症者。
(二)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提出申請者。
(三)屬賽內禁用物質,但選手於賽外施用,但存在賽內檢出風險者。
(四)上項(一) 、(二)、(三)回溯核可,應事前取得 WADA 核可始得為之。
休閒級運動員
(一)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休閒級運動員者。
(二)賽事籌辦單位應事先公告得回溯申請,始為適用。
十、 申請者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文件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準用本會運動禁藥申訴審議程序要點以書面向本會申訴。本會受理後三十日內,召開審議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十一、 本要點報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