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武總會110年度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草案)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109年11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38117號備查
」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裁判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提高我國國武術裁判素質,培養國武術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國武
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
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OO協(委員)會、中華民國
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
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1.C級裁判講習會:110年9月25日至9月27日,每次授課為期3日
,於南部或北部舉行各1場次。
2.B級裁判講習會:110年7月16日至7月19日,每次授課為期4,
於南部或北部舉行1場次。
3.A級裁判講習會:110年8月19日至8月23日,每次授課為期5日
,於南部或北部舉行1場次。
(四) 申辦程序
本會應研提申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並經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
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陳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三十日內,
應檢具辦理成果報告書、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
統一陳報函送體總備查。
(五)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六) 講習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
(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
如附件三。
(七) 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裁判講習會檢定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
講習會,並於完成講習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
完成之時數,如下:
(八)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
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違反以上條例者以上,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律紀委員
會予以議處,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十三、本計畫經裁判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轉送
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
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C級裁判 |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三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二 | B級裁判 | (一)取得C級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四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三 | A級裁判 | (一)取得B級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五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附表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B.C級裁判講習會課程表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
|||||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
24小時 | 32小時 | 40小時 |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1* | 1*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
專項裁判術語
(專項外語) |
1* | 1* | 1* |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1 | 1* | ||
裁判倫理 | 1 | 1 | 1 | ||
裁判心理學 | 1 | 1 | 1 |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3* | 5* | 6* | |
專項運動規則 | 2 | 3 | 6 |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2 | 3 | 6 |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3 | 6 |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9 | 12 | 10 |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
及格標準 | 70 | 80 | 85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一)C級裁判: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裁判: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裁判:總時數至少40小時。 *為必修科目。 |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B.C級裁判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裁判素質,培養國武術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台灣武術技擊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裁判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A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8月19日至23日,為期5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
會議室 |
進修/復訓/全國運
、中正盃職前講習會 |
110年8月20日至22日,為期3天 | ||
B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7月16日至19日,為期4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
會議室 彰化縣鹿港文創會館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7月16日至18日,為期3天 | ||
C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9月25日至27日,為期3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
會議室 桃園市國立體育大學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9月25日至26日,為期2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C級裁判 |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
競賽規則。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三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本會會籍 |
二 | B級裁判 | (一)取得C級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四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三 | A級裁判 | (一)取得B級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 具備國武術段位五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申請表如附表一)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
填妥表單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
2吋半身2張、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復訓者請再檢附結業
證書)影印本、報名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裁判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
必須至少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裁判資格並報請全國
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裁判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參加109年全國運動會、中正盃裁判職前講習會如同進修講(研)習會。
(六) 持有本會A、B、C級裁判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課程表如附表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110年度A.B.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
|||||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
24小時 | 32小時 | 40小時 |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1* | 1*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
專項裁判術語(專項外語) | 1* | 1* | 1* |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1 | 1* | ||
裁判倫理 | 1 | 1 | 1 | ||
裁判心理學 | 1 | 1 | 1 |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3* | 5* | 6* | |
專項運動規則 | 2 | 3 | 6 |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2 | 3 | 6 |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3 | 6 |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9 | 12 | 10 |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
及格標準 | 70 | 80 | 85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一)C級裁判:總時數至少24小時。 (二)B級裁判:總時數至少32小時。 (三)A級裁判:總時數至少40小時。 *為必修科目。 |
(一)國術分為: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
(2)兵器:「長兵」、「短兵」、「奇兵」、「對練」。
(3)擂臺「徒手」、「器械技擊」、「掛技擂台」、「推手擂台」。
(4)2018年最新修訂國際國術規則。
(二)武術分為:
(1)套路:「長拳」、「南拳」、「太極拳」。
(2)器械:「刀術」、「劍術」、「太極劍」、「槍術」、「棍術」、「對練」、「南刀」、「南棍」。
(3)擂台「散手」。
(4)2017年國際武術散手最新訂定規則。
(5)2019年國際武術套路最新修訂定規則。
(三)經考試鑑定之合格:
(1)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報核體育運動總會。
(2)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發給時數結業證書及頒發裁判證。
(3)參加講習會授課後請自行至本會官網登入完成上課時數,待本會查驗,不再另通知。
(四)各級別(增加)裁判證照有效期間四年。裁判應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
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為四年。
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認可講(研)習會進修課程;經參加專業
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始得申請換發證照。
十二、費用:含講義、誤餐費、講師(含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鐘點費)、保險費、場地費等,
各級別費用如下列:
A、B、C級別 | 裁判講(研)習
費用 |
A、B、C級
進修/復訓/職前講(研)習 |
新、換
證照工本費 |
A級 | 4,800元 | 3,000元 | 300元 |
B級 | 3,800元 | 2,500元 | 300元 |
C級 | 2,800元 | 2,000元 | 300元 |
十三、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級別
資格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
學科 | ||||
資歷 | (一)最近5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二)具有大學院校講師以上資格且擔任與檢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而擔任A級裁判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
(一)具有大學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與簡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二)最近4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且擔任A級裁判4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
(一)具有大學院校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與簡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二)最近5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且擔任A裁判5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者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擔任A級裁判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裁判資格者。 |
(一)擔任A級裁判4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現任國際國術裁判或退休之國際裁判資格者。 |
(一)擔任A級裁判5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現任國際裁判或退休之國際裁判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四、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十五、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六、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附表一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B□C級裁判講習會申請表
姓 名 | 相片黏貼處 | |
性 別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 |
身分證字號 | ||
最高學歷 | ||
服務單位
現任職務 |
單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 |
原持有證照等級 | □無 □有,___級,證號:____________ | |
聯絡電話 | ||
電子郵件 | ||
聯絡地址 | ||
緊急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
關係 | ||
備註 |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A級裁判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裁判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裁判素質,培養國武術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台灣武術技擊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裁判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A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8月19日至23日,為期5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
會議室 |
進修/復訓/全國運、
中正盃職前講習會 |
110年8月20日至22日,為期3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依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A級裁判 | (一)取得B級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 具備國武術段位五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申請表如附表一)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
填妥表單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
2吋半身2張、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復訓者請再檢附結業證
書)影印本、報名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裁判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
必須至少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裁判資格並報請全國
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裁判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參加109年全國運動會、中正盃裁判職前講習會如同進修講(研)習會。
(六) 持有本會A、B、C級裁判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110年A級裁判講習會
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時數 科目 |
A級裁判 | ||
40小時 |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專項裁判術語(專項外語) | 1* |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
裁判倫理 | 1 | ||
裁判心理學 | 1 |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6* | |
專項運動規則 | 6 |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6 |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6 |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10 | |
總計時數 | 40 | ||
及格標準 | 85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A級裁判:總時數至少40小時。*為必修科目。 |
(一)國術分為: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
(2)兵器:「長兵」、「短兵」、「奇兵」、「對練」。
(3)擂臺「徒手」、「器械技擊」、「掛技擂台」、「推手擂台」。
(4)2018年最新修訂國際國術規則。
(二)武術分為:
(1)套路:「長拳」、「南拳」、「太極拳」。
(2)器械:「刀術」、「劍術」、「太極劍」、「槍術」、「棍術」、「對練」、「南刀」、「南棍」。
(3)擂台「散手」。
(4)2017年國際武術散手最新訂定規則。
(5)2019年國際武術套路最新修訂定規則。
(三)經考試鑑定之合格:
(1)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報核體育運動總會。
(2)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發給時數結業證書及頒發裁判證。
(3)參加講習會授課後請自行至本會官網登入完成上課時數,待本會查驗,不再另通知。
(四)各級別(增加)裁判證照有效期間四年。裁判應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
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為四年。
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認可講(研)習會進修課程;經參加專業
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始得申請換發證照。
十二、費用:含講義、誤餐費、講師(含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鐘點費)、保險費、場地費等,
各級別費用如下列:
各級裁判 | 裁判講(研)習
費用 |
進修/復訓/職前講(研)習 | 新、換
證照工本費 |
A級 | 4,800元 | 3,000元 | 300元 |
十三、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級別
資格 |
A級裁判 | |
學科 | 學歷 | 大學畢業且具有學士學位者 |
資歷 | (一)具有大學院校副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與簡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二)最近5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且擔任A裁判5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者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擔任A級裁判5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現任國際裁判或退休之國際裁判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四、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十五、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六、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B級裁判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裁判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裁判素質,培養國武術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台灣武術技擊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裁判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B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7月16日至19日,為期4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
會議室 彰化縣鹿港文創會館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7月16日至18日,為期3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二 | B級裁判 | (一)取得C級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本會辦理之。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四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 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申請表如附表一)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
填妥表單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
2吋半身2張、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復訓者請再檢附結業證
書)影印本、報名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裁判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
必須至少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裁判資格並報請全國
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裁判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參加109年全國運動會、中正盃裁判職前講習會如同進修講(研)習會。
(六) 持有本會A、B、C級裁判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110年B級裁判講習會
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時數 科目 |
B級裁判 | |||
32小時 |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專項裁判術語(專項外語) | 1* |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
裁判倫理 | 1 | |||
裁判心理學 | 1 |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5* | ||
專項運動規則 | 3 |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3 |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3 |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12 | ||
總計時數 | 32 | |||
及格標準 | 80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B級裁判:總時數至少32小時。*為必修科目。 |
|||
(一)國術分為: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
(2)兵器:「長兵」、「短兵」、「奇兵」、「對練」。
(3)擂臺「徒手」、「器械技擊」、「掛技擂台」、「推手擂台」。
(4)2018年最新修訂國際國術規則。
(二)武術分為:
(1)套路:「長拳」、「南拳」、「太極拳」。
(2)器械:「刀術」、「劍術」、「太極劍」、「槍術」、「棍術」、「對練」、「南刀」、「南棍」。
(3)擂台「散手」。
(4)2017年國際武術散手最新訂定規則。
(5)2019年國際武術套路最新修訂定規則。
(三)經考試鑑定之合格:
(1)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報核體育運動總會。
(2)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發給時數結業證書及頒發裁判證。
(3)參加講習會授課後請自行至本會官網登入完成上課時數,待本會查驗,不再另通知。
(四)各級別(增加)裁判證照有效期間四年。裁判應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
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為四年。
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認可講(研)習會進修課程;經參加專業
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始得申請換發證照。
十二、費用:含講義、誤餐費、講師(含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鐘點費)、保險費、場地費等,
各級別費用如下列:
各級別 | 裁判講(研)習
費用 |
進修/復訓/職前講(研)習 | 新、換
證照工本費 |
B級 | 3,800元 | 2,500元 | 300元 |
十三、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級別
資格 |
B級裁判 | |
學科 | 資歷 | (一)具有大學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與簡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二)最近4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且擔任A級裁判4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擔任A級裁判4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二)具有現任國際國術裁判或退休之國際裁判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四、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十五、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六、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110年度C級裁判講習會申辦計畫
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
一、依據: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制度章則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國武術裁判制度,提高我國國武術
裁判素質,培養國武術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國武術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委員會、台南市國武術總會。
六、協辦單位:台灣武術技擊協會。
七、預定舉辦日期、地點:
各級裁判 | (含進修、復訓、
職前)講(研)習會 |
日期 | 地點 |
C級裁判 | 講習會 | 110年9月25日至27日,為期3天 | 台南市世平路69號
會議室 桃園市國立體育大學 會議室 |
進修/復訓講習會 | 110年9月25日至26日,為期2天 |
八、參加對象及資格:
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表列資格之一者。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裁判講習會-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一覽表 | ||
次序 | 裁判級別 | 參加資格 |
一 | C級裁判 |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
競賽規則。 (二)具備國武術段位三段以上證照資格。 (三)本會會籍 |
九、報名方式(申請表如附表一)
(一)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10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郭小姐。
(三)手續:請上本會網站電子化建立個人資料庫,備妥所有資料再依據登入系統程序
填妥表單後下載,經該單位蓋章連同附件寄至台北總會,(並檢附光面近照
2吋半身2張、身份證、會員證、段位證書及各級證照(已復訓者請再檢附結業證
書)影印本、報名費),以上附件資料缺一不可。
先網路系統預報名登記後,再依據報名人數多寡合併或改成複訓講習會。
十、進修(復訓)講習:
(一) 應持有A、B、C級裁判證照,自領證日起,每四年有效期限屆期滿前三個月,
必須至少參加分級資格之複訓講習逾期未參加複訓者,註銷裁判資格並報請全國
體總核備。
(二)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各級增加別運動裁判講(研)習會: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曾犯妨害性自主罪。
(7)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之罪名。
(8)曾犯煙毒罪,運動禁藥未經解禁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者。
(9)曾販售、授意或指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而經權責機關或單位認定屬實。
(10)經醫師認定罹患思覺功能障礙患者而不適任裁判工作。
(三)違反以上條例者,由本會裁判委員會之獎懲,依據具體事實送紀律委員會予以議處,
情節嚴重者,不得參加晉級、複訓裁判講(研)習會。
(四)運動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違反第六條規定。
(五) 參加109年全國運動會、中正盃裁判職前講習會如同進修講(研)習會。
(六) 持有本會A、B、C級裁判證照者,必須接受每年度全國賽事評鑑考核。
十一、課程內容及格標準: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辦理110年度C級裁判講習
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時數 科目 |
C級裁判 | |||
24小時 | ||||
學科 | 共同科目 | 國家體育政策 | 1* |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
專項裁判術語(專項外語) | 1* |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
裁判倫理 | 1 | |||
裁判心理學 | 1 | |||
專業科目 | 專項運動紀錄方法
(含資訊科技運用) |
3* | ||
專項運動規則 | 2 | |||
專項運動裁判技術
(含資訊科技運用) |
2 |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9 | ||
總計時數 | 24 | |||
及格標準 | 70 | |||
備註 | 授課最低時數如下:
C級裁判:總時數至少24小時。*為必修科目。 |
|||
(一)國術分為: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
(2)兵器:「長兵」、「短兵」、「奇兵」、「對練」。
(3)擂臺「徒手」、「器械技擊」、「掛技擂台」、「推手擂台」。
(4)2018年最新修訂國際國術規則。
(二)武術分為:
(1)套路:「長拳」、「南拳」、「太極拳」。
(2)器械:「刀術」、「劍術」、「太極劍」、「槍術」、「棍術」、「對練」、「南刀」、「南棍」。
(3)擂台「散手」。
(4)2017年國際武術散手最新訂定規則。
(5)2019年國際武術套路最新修訂定規則。
(三)經考試鑑定之合格:
(1)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報核體育運動總會。
(2)由中華民國國術總會,發給時數結業證書及頒發裁判證。
(3)參加講習會授課後請自行至本會官網登入完成上課時數,待本會查驗,不再另通知。
(四)各級別(增加)裁判證照有效期間四年。裁判應於有效期間(以發照日期為依據)
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為四年。
申請換發證照者,應於證照有效期限內參加本會認可講(研)習會進修課程;經參加專業
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始得申請換發證照。
十二、費用:含講義、誤餐費、講師(含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鐘點費)、保險費、場地費等,
各級別費用如下列:
各級別 | 裁判講(研)習
費用 |
進修/復訓/職前講(研)習 | 新、換
證照工本費 |
C級 | 2,800元 | 2,000元 | 300元 |
十三、授課講師資歷: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講習會講師應備資格一覽表 | ||
級別
資格 |
C級裁判 | |
學科 | 資歷 | (一)最近5年內曾擔任國外相關運動裁判檢定考試評審人員者。
(二)具有大學院校講師以上資格且擔任與檢定科目相關領域課程至少3年者。 (三)取得相關國際運動組職核發最高級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四)現任裁判而擔任A級裁判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者。 |
學歷 | 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者以上者 | |
術科 | 資歷 | (一)擔任A級裁判3年以上且著有績效之者。
(二)具有國際裁判資格者。 |
備註 | (一)學科及術科講座,應均以符合前開各該學歷及資歷資格。
(二)前開各該資歷則僅以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屬已足。 |
十四、發證方式:
(一)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
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十五、其它注意事項:參加人員須知
(一)參加講(研)習人員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宿安排可委請承辦單位代訂房間,
但須先行付款)。
(二)參加講(研)習人員請攜帶盥洗用具及運動服裝。
(三)本講(研)習所須預算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核實支應。
十六、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__年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_____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