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111年11月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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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111年11月9日更新】

中華奧會國際運動賽會運動禁藥管制要點
奉教育部111年11月9日 臺教授體字第1110041772號

第 1 條
本規範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二十八條第二項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章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本會遵依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有關國家奧會「任務與角色」項之要求,接受並施行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orld Anti-Doping Code,下稱「規範」),並配合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Chinese Taipei Anti-Doping Agency,即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下稱「基金會」)公告施行之「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及各項規定,以確保選手參賽權益。
2. 適用對象:經本會完成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代表團最大量報名之成員,並含代表團成員所屬各該特定體育團體。

第 3 條
轄下選手取得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參賽資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及該代表團最大量報名之成員須遵循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及基金會之運動禁藥管制規則,包括教育宣導、檢測、結果管理、審議、處分、申訴或其他相關規定,確保本會籌組我國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代表團之程序,符合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及基金會有關之規則,俾保障我國選手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之權益。

第 4條
經列入代表團最大量名單之運動員及輔助人員於代表團籌組階段至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結束代表團返國之期間涉有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者,由該人員所繫屬之結果管理組織依及其規則進施行結果管理。如該結果管理組織屬「規範」簽署組織者,本會逕予承認。

第 5條
本規範為我國參與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代表團團員權利義務切結書之一部分,代表團成員所屬之特定體育團體及代表團成員。

第 6 條
本規範經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0條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下稱WADA)公布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下稱WADA規範),訂定本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運動員及其後勤人員

(二)本會及本會轄下之會員

(三)本會之組織成員及本會授權之人員

三、義務

本會將直接適用或間接援引WADA規範至治理文件、章程及規範,並遵守

中華奧會藥管計畫及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適用對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 瞭解並遵守WADA規範,WADA公布之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示範法(Model Rules)、指引(Guidelines)、

標準作業流程(Protocols),及國內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二)依WADA有關賽內及賽外運動禁藥檢測規定,配合運動禁藥管制程序。

(三)瞭解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行為態樣,並配合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供必要之資訊。

(四)運動員應對其體內存在任何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負責。

(五)運動員不得使用或意圖使用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六)運動員於收到藥檢通知後,不得無故拒絕、未能提供檢體,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檢測。

(七)運動員應提供正確之行蹤資料。

(八)除取得治療用途豁免之授權外,運動員及其後勤人員不得持有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九)不得交易或意圖交易任何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十)不得對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十一)運動員應吿知醫護人員不得開立具運動禁藥管制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之治療處方,以確保其接受治療無違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二)不得以其他行為干擾運動禁藥管制程序。

(十三)不得幫助或教唆他人違反或意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四)養成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態度,發揮個人對運動價值之影響力。

四、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審議程序及法律效果依WADA規範進行審議程序,

及後續結果管理。

五、申訴

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有關申訴之規定進行申訴。

六、解釋與歧異

(一)本要點之解釋,以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為基準。

(二)本要點如與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發生衝突,以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為基準。

(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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