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委員會獎懲辦法實施細則(108.1.31修訂版)
108.1.31教練、裁判、運動員、研究發展、紀律委員會主(副)主任聯席會議
108.3.17第1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暨108.5.19第14屆第2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在案
宗旨:為提升全國會員、運動選手、運動教練、運動裁判、領隊及管理者之素質,以獎懲為規範,發揚武德精神為目的。
依據一:教育部107.5.28台教授體部字第1070017696B號訂定發布『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及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實施。
依據二:本委員會實施細則依據總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訂定之。配合『運動裁判、運動教練、運動員選手、選訓各委員會建立制度實施章則』暨獎懲辦法修改之。
第一章:組織細則
- 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職責,依據各委員會制度所制定獎懲實施細則,將各委員會所「付委案件」,其功績大小或違規、違法之行為輕重,根據其細則辦法處理。審慎闡明討論務實獎賞、懲罰,臻至公平,公正。
- 本委員會將各委員會所「付委案件」之要旨與各委員會委員先做廣泛意見討論後,經出席委員會半數委員表決同意,由召集人裁定『表決確定』通過後,將此案提請總會閱批執行之。
- 本委員會會議,就所「付委案件」,得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之事項,依據具體事實提供書面報告,暨相關影音記錄檔案作為佐證之依據。有關人員之意見,一併納入審查討論之參考。
- 本委員會成員,於所「付委案件」議題中,為涉及牽連關係者,該員必須迴避之,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委員開會,需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始得做成“決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會表決之票數,需超過出席委員半數之表決,方為有效。若表決票數相等時,召集人有裁決之“決定權”。
- 本紀律委員會的裁決,為所「付委案件」之最終裁決。“裁決確定”之案件,提報總會核閱執行之。
第二章:獎勵辦法
- 記功分為三種
- 嘉獎、小功、大功。
- 嘉獎三次,改記一小功。
- 小功三次,改記一大功。
- 記功對象及範圍
- 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者。
- 對國術界有重大成就或著述者。
- 熱心公益、濟助貧困,患難義行者。
- 尊師重道,敬老尊賢,扶老助幼者。
- 致力推動國武術有顯著成就者。
- 凡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成績優良者。
- 負責督導運動選手參加比賽之領隊、運動教練、團隊及管理者。
- 擔任各級比賽運動裁判者。
- 以上均視功績大小而獎勵之。
- 比賽立功規定
(一)參加世界級比賽成績優勝者
- 第一名,記大功二次。
- 第二名,記大功一次。
- 第三名,記小功二次。
- 第四名,記小功一次。
- 第五名,記嘉獎二次。
- 第六名,記嘉獎一次。
(二)參加國際性(洲際區域)比賽成績優勝者
- 第一名,記大功一次。
- 第二名,記小功二次。
- 第三名,記小功一次。
- 第四名,記嘉獎二次。
- 第五名,記嘉獎一次。
- 第六名,記嘉獎一次。
(三)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優勝者
- 第一名,記小功二次。
- 第二名,記小功一次。
- 第三名,記嘉獎二次。
- 第四名,記嘉獎一次。
(四)參加省、縣(市)級比賽成績優勝者
- 第一名,記小功一次。
- 第二名,記嘉獎二次。
- 第三名,記嘉獎一次。
(五)參加縣(市)級以下(鄉、鎮、市)比賽成績優勝者
- 第一名,記嘉獎二次。
- 第二名,記嘉獎一次。
- 第三名,記嘉獎一次。
(六)負責領導運動選手比賽之領隊、運動教練、團隊及管理者,以團體比賽成績按第二章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的級別規定,記功或嘉獎之。
(七)擔任比賽運動裁判優異者,按第二章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之級別規定為獎勵標準,記功嘉獎之。
(一)頒贈彩色領襟帶分為三種
(二)彩色領襟帶寬度分為
- 大功者,彩色領襟帶寬度三公分。
- 小功者,彩色領襟帶寬度二公分。
(三)對第二章第二條一、二、三、四、五款有功者
- 大功三次以上者,頒贈黃金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大功二次者,頒贈白銀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大功一次者,頒贈白銀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小功二次者,頒贈白銀色領襟帶二條,表揚獎一紙。
- 小功一次者,頒贈白銀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四)參加比賽成績優勝立功者依據第二章第三條獎勵
- 大功三次以上者,加頒贈白銀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大功二次以上者,加頒贈紅色領襟帶二條,表揚獎一紙。
- 大功一次者,頒贈紅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小功一次者,頒贈紅色領襟帶一條,表揚獎一紙。
- (一)以上有功者之成績作為段級晉升之考績資料
(二)該立功者,經由各委員會報請本紀律委員會辦理,經召集人或主任委員“裁決”後,轉呈國武術總會執行之。
第三章:懲罰辦法
- 記過與懲處
- 記過與懲處程度分為:糾正、警告、小過、大過、停權、開除會籍。
- 一次糾正,二次警告。
- 警告三次,改記一小過。
- 小過三次,改記一大過。
- 記小過一次者,一期不得晉升段級。
- 記小過二次者,一年不得晉升段級。
- 記大過一次者,兩年不得晉升段級及禁止參加任何比賽一年。
- 記大過二次者,四年不得晉升段級及禁止參加任何比賽二年。
- 記大過三次者,開除會籍,消除會中一切資格、段級和權益。
- 記過懲處對象和範圍
- 違背國武術總會之規章,有事實根據者。
- 經屢次申誡、糾正後無悔改,並違反本會規章者。
- 嚴重損害國家名譽與妨害社會治安,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者。
- 無尊師重道、違反倫理,而有事實根據者。
- 運動選手參與集訓,無正當理由拒絕徵召或未按辦理時間報到,而拒絕參與比賽者,嚴重者禁賽、停權、除會。
- 參與集訓之會員、運動選手、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團隊,未經總會批准與允許而私自執裁或移地,更改場所訓練者。
- 運動選手比賽期間,無故棄權及妨害團體成績者,其運動教練與領隊因督導不周應連坐懲處之。
- 領隊、運動教練、團隊及管理者,不能妥善預防和解決以致發生以上情節者,適用以上七款之約束。
- 裁判犯嚴重過失,經抗議成立者。
- 以上均視情節大小,經各委員會決議,轉送本紀律委員會開會議處,經召集人或主委"裁決"後,轉呈國武術總會執行之。
- 運動選手、運動教練、運動裁判、選訓人員有犯規違法,情節嚴重者,經其
該委員會懲處,經本委員會開會議處通過,呈送國武術總會執行,註銷其運動選手、運動教練、運動裁判、選訓人員之資格,並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
- 中華代表隊之運動教練、運動選手之記過與懲處,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培訓、參賽辦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 本獎懲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規範事項,得依照各委員會獎懲辦法處理之。
第二條 本獎懲辦法修正通過,呈送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轉呈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條 本獎懲辦法細則,經由本委員會擬定,送交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呈送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