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諮詢顧問委員會組織簡則『附件 2』
依據本會107.9.22 第15 屆第2 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一、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為諮詢顧問及管理,領導、策劃、推行各相關單項活動, 助益我國國武術運動往後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諮詢顧問委員會
(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交議事項。
(二)提供發展國武術建議及闡釋國武術理論。
(三)審議國武術教材、器材用品、安全設備意見。
(四)列席研究發展委員會議。
(五)領導、策劃、推行各相關單項活動。
(六)整理、闡釋相關之單項理論及編撰相關教材。四、本委員會諮詢顧問委員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 7 至 9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1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
、副理事長兼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 1 人:
1、國武術界資深人士,對發展國武術具有特殊貢獻者。
2、對國武術發展之歷史、理論、技藝有造詣者。
3、支援國武術發展有特殊成就者。
(三)該屆委員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解聘與改聘,需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
五、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時:
(一)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副主任委員亦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依程序呈送
內政部備查後始得執行。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國國武術總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暨會員代表大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修正時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