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段位者須符合以下鑑定項目之規定
第 二十 條:一段至六段之晉升,於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就指定項目予以鑑定,鑑定成績符合標準者,方授予該申請之段位。
鑑定項目如下:
晉升段(級)別
鑑定編號 |
鑑定項目 |
||||
1 | 2 | 3 | 4 | 5 | |
晉一段者 | 國術指定拳
忠義拳 |
自選短兵器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二段者 | 國術指定拳
連步拳 |
自選長兵器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三段者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四段者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教學(拳)
示範 |
運動傷害(生理)學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晉五段者 | 自選拳
(套路) |
自選兵器(械) | 教學(械)
示範 |
國術理論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晉六段者 | 自選拳
(套路) |
自選兵器(械) | 教學示範 | 國術理論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幼齡
一段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以上鑑定項目之拳術、兵器、套路,於每一段位不得重複演練之相同;晉三、四段者之自選拳(套路)需提報三套,於鑑定時抽選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