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屆太極拳錦標賽中華代表隊選手培訓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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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屆太極拳錦標賽中華代表隊選手培訓實施計劃

2024年第4屆太極拳錦標賽中華代表隊選手培訓實施計劃

一、依據:依據113年本會年度計劃辦理。

二、目的:引進運動訓練新知與方法,提高運動水準及教練素質,俾利在國際綜合性

運動競賽爭取佳績,為國爭光。

三、培訓目標:

總目標:2024年第4屆太極拳錦標賽,爭取前三名獎牌數為總目標。

日期:自2024年8月22日8月28日為6日。

地點:新加坡體育館。

四、培訓項目:自選套路男子組太極拳/太極拳。

五、培訓起止日期、地點:

(一)日期:自2024(113)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止。

(二)地點:左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六、培訓方式:課程表分段分期另擬。

七、培訓內容:

(一)精神訓練及心理輔導:

1、聘請運動心理專家學者為選手做個別心理輔導,協助選手與教練間密切

關係並掌握選手心理素質、問題解決及輔導。

2、協助選手適當克服、排除、心理壓力,強化、提昇、建立強烈自信心與

企圖心,面對在比賽期間較具有突出的穩定性能達到國際水平之表現。

(二)體能訓練:

1、聘請體能教練協助訓練。

2、一般性體能:速度、敏捷性、柔軟度、協調性、心肺耐力設定不同內容

輔以間歇、循環等方式訓練。

3、重量訓練:依選手訓練量及週期性調整做強化肌力、臂力、腿肌、腹肌、

背肌等耐力訓練。

4、專項性體能:無氧耐力、有氧耐力衝刺訓練,以強化跑步訓練有氧耐力、

速度爆發力。

(三)技術訓練:

(1)基本動作練習:含基本手型、手法、步法、腿法練習。

(2)南拳騰空動作及穩定性練習;含彈跳騰空腿。

(3)腿法落地穩定性及太極拳三控腿訓練。

(4)套路組合練習:強調動作細膩性及質量。

(5)套路分段練習:強調步法、身法及精神之協調。

(6)套路整套練習:掌握整套時間、體力及強度之綜合表現。

八、選拔入圍成績標準:依「2024年新加坡第4屆「世界太極拳錦標賽」教練、選手

遴選辦法規定辦理。

(一)選拔日期:113年5月16-19日,4天。

(二)選拔地點:台南市新興國小體育館。

(三)選拔方式:依據113年度全國武術暨儲備國手選拔賽選出中華培訓/代表隊

競賽規程公開選拔。

(四)選拔人數:自選套路男子組太極拳/劍(正取)2人。

(五)培訓人數:套路選手男子2人,教練1人,防護員1人,共計4人。

(六)培訓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技擊館7樓武術場地)。

九、督導考核:

(一)有關督訓、考核等事宜悉依教育部體育署所訂及訓導考核訓練工作實施

辦法執行。

(二) 本會選訓小組負責不定期前往督訓隨時瞭解培訓狀況,掌握訓練進度及

協助處理有關問題。

(三) 培訓期間國內、外教練必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同意,並簽訂聘約同意書,

選手必須簽具自願書,培訓期間教練聘任、解聘依教育部體育署相關規定

辦理;有關選手更換、退訓、管理、輔導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負責辦理。

(四)選手淘汰:

1、退訓:選手無故缺席或受傷無法練習者,或是在培訓期間技術上無法突

破或是學習態度欠佳,經教練提報選訓委員會通過後退訓由陪練

員遞補。

2、每一階段完成經專案小組針對選手訓練狀況由教練考核,國際比賽成績

等研訂次一階段培訓計劃。

3、選手隨時接受禁藥課程及檢查。

4、選手須依規定申請事、病假,未准假前不得隨意離營區。

5、選手培訓期間須遵守受訓規定事項。

6、在培訓期間由選訓委員及教練團予以依各階段檢測標準檢測訓練績效,

選手隨時測驗體能及技術,不合格者取消解除正取資格由陪練員遞補之。

7、曠課不得超過三小時以上者。

8、培訓中受傷經醫生證明一星期內能夠恢復訓練,否則需放棄培訓論。

9、不聽從教練教誨及技術指導,或是學習態度欠佳不良行為,如有違反者。

10、選手須規定申請事、病假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夜間未歸,經本會同意可離

開,未准假前不得隨意離營。

11、選手應要按表操練無故缺席或不按表做練習者,或是在集訓期間有幾點

規定不符,經報專案小組通過後,立即放棄集訓及參賽資格。

(1)隱瞞受傷事實。(2)技術懸殊無法突破。(3)不服從紀律。

(4)未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5)如飲酒、賭博、糾紛、言語行為不正。

(6)經本會聘任之醫師診斷傷勢不宜參賽者。

(7)對內、外發表言論人身攻訐於本會與教練,嚴重影響聲譽者。

(8)參與霸凌性侵隊友或他人知情未報者立即退訓,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12、依據培訓原則及集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以上列違規者,解除培訓

資格。

(五)入圍選手者必須遵守:

(1)應履行參加本會召集之訓練及比賽義務。

(2)選手入選或參賽,未經本會同意無故不入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不參

加集訓者,本會有權取消其入圍資格,並禁止其參加本會1年內辦

理之比賽。

(3)各入圍選手之公開行為及品德由有關人員考核,作為日後選拔國家

代表隊員之參考,如有嚴重違紀情形時,由本會註銷該員入圍手資

格或作其他必要之處分。

(六)選手若有違反我國刑事法律之情況,期間將失去入圍之資格。

(七)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

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十、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適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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