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代表隊教練、選手
遴選、培訓、參賽辦法
106.3.5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暨第14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案
一、依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暨綜合性運動會之代表隊。
(二)體育署所訂頒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擬訂之。
二、目的:
選拔我國優秀武術教練、選手組成國家代表隊,爭取各項(級)項目佳績。
三、組織:
本會組成選訓委員會,負責有關參賽計畫、教練及選手遴選暨培訓督導事宜。
四、教練遴選及資格:
(一)推薦符合國家級教練資格者經由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送體育署審定後聘任及施訓。
(二) 總教練由協會提名需具備教練資格5年以上;曾獲選為國家代表教練,並指導選手獲得亞洲級運動會前三名者,必須備有行政管理、紀律嚴謹、執行率強。
(三) 教練需具備教練資格3年以上者。選手經決選後確定為準國手,成績累計積分最高者必須擔任過階段培訓,成為代表隊教練,第2名為助理教練(訓練員)。
(四) 如遇選出教練無法勝任或執行力不彰由本會提名更換,經協會選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由協會聘任之。
(五) 如成績累積分相同並持有國家A級或B級教練者,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評估成效聘任之。
(六) 曾經擔任培訓或帶隊教練並持有國家A或B級教練者,成績表現優異優先考量聘任之,教練名單經選訓委員會議通過後呈報體育署核備。
(七)教練團依訓練情形、培訓或參賽實際需求,依規定程序調訓教練人數,其名單應提送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送體育署審定後調訓。
(八)外籍教練:
1、 協會培訓實際需要,依「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遴聘外籍教練協助教練團訓練工作。
2、依據需要另專案申請,透過國際總會或本會推薦,並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呈報體育署核備後聘任。
五、選手選拔:
(一)依據年度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賽事規程擬定辦理,另擬。
(二)選拔成績各項目(級)取前擇優選手,經選訓委員會認定,培訓選手學習態度及實力檢測達國際標準者,選手經選訓委員會認為不足國際實力者,未入圍陪訓。
(三)培訓選手須隨時接受測驗體適能或技術,如選手學習態度不佳或未達實力,不及格者取消解除培訓資格,依照成績順位由候補較具有優秀之選手遞補。
(四)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選訓委員會選手選拔培(陪)集訓暨參賽各專項素質檢測實施辦法辦理。(如附件)
(五) 如欲選手學習態度不佳或未達實力,由本會選訓委員會徵召較具有實力之選手培訓,選手須隨時接受測驗體能或技術,不及格者取消解除培訓資格。
(六)依據參加國際賽會取得各項目(級)參賽資格後,適時調整遴選、培訓、參賽選手人數。
六、督導考核:
(一)本會應依核定之培訓計畫,督促培訓教練落實執行,以達到各培訓之成績目標(以數據顯示)並將執行成果送選訓委員會核備。
(二)選訓委員會應定期、不定期赴培訓地點督導、輔導與考核培訓情形。
(三)凡未達預期成績或績效不彰者,選訓委員會應要求改進或調整其教練、選手,未改善者即終止培訓資格。
(四)入選培訓隊之教練、選手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五)教練、選手之除名須經選訓委員會依參賽計畫討論後,送體育署會審議後行之。
(六)培(集)訓期間選手應接受健康檢查,如經醫師檢查認定不適合繼續培訓或迴避檢查者,即予取消培訓或代表隊資格。
(七)培(集)訓期間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對所有選手實施運動禁藥檢測,凡檢測結果有違規用藥情事之選手,即予取消培訓或代表隊資格,其教練並應負連帶責任。
(八)教練團倘於培訓期間有不適任之事實,經選訓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取消資格並解聘。
(九)教練於培 (集) 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召開會議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經體育署備查後,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
1、未依培訓辦法執行訓練工作者。
2、違法、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3、無故不參加培 (集) 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者。
4、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5、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及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
6、未有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7、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十)選手於培 (集) 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召開會議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經體育署備查後,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
1、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 (集) 訓,及參賽者。
2、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3、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5、未有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七、附則:
(一)本會應與教練及選手訂定培訓協議書,以規範培訓及管理相關規定,並於培訓作業前簽訂完成,送本會備查。
(二)未配合執行國家政策辦理政府交辦或委辦工作者。
(三)選手一年內被查出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者。
(四)不遵守參與國內、外重大賽會相關規定者。
(五)不配合有關選拔、訓練及參賽等行政業務者。
八、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送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後,送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