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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發佈於:2017-05-05, 週五 14:30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106.3.5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暨第14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案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條規定及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之規程訂之。

二、中華民國國武術總裁判培訓及管理,厚植裁判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 佳績,助益我國國武術運動長期之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國武術裁判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裁判獎勵辦法。

(二)裁判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三)辦理裁判之講習及進修。

(四)審查參加裁判講習會名單。

(五)管理裁判。

(六)辦理其他裁判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2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

1. 曾任國家代表隊國際裁判五年以上者,且在本會參與相關工作服務多年。

2. 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人士。

3. 曾任國家A級裁判五年以上者,且在本會參與相關工作服務多年。

(三)該屆委員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解聘與改聘,需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之會議召開: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依程序呈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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