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5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暨第14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案
一、 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之規程訂之。
二、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國武術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國武術運動環境,以提升國武術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二)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三)審議違反國武術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四)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五)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六)提供國武術運動紀律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2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
1. 資深裁判、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人士。
2. 教練資歷五年以上,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並榮獲亞運名次者,且在本會參與相關工作服務多年。
3.法律專業人士。
(三)該屆委員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解聘與改聘,需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之會議召開: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依程序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