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附 錄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申請說明事項
奉教育部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台(81)體字第二三00二號書函核定
依據本會107.9.22第15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108.5.19第15屆第2次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111.12.24第16屆第3次段級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在案
第 一 條:本規章定名為「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規章」(以下簡稱為本規章)。
第 二 條: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中華國武術之發展,建立國武術榮譽表彰制度,推動國際交流,弘揚中華文化,特訂
定本規章。
第 三 條:依據教育部65.8.18.台(65)參字第二一八四七號函發佈「運動補習班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凡全國國武術段級審查,均以本規章為依據。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所屬國外會員之段級審查,比照本規章另訂之。
第 五 條:本會設「段級審查委員會」綜理本規章有關事務之推行,其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七至十一人(內含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理事長提名
推薦,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全體委員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惟主任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為全國最高審查單位,並督導、覆核所屬各授權單位之作業:
(一)直轄市國武術會及縣、市國武術會,審查級位晉升。
(二)本總會審查六級(含)以上之晉升,一至段(含)之晉升審查,逕報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後再辦理技術鑑定。
(三)本會直屬單項協會(含大專院校國武術團體)有關段級晉升之審查,依本會授權辦理。
(四)凡合格教練於其任教之國武術訓練單位(或學校),審查級位之晉升。
第 七 條:各段、級證書及段帶,由本會統一製作,並由權責單位依程序向本會申請核發。
第 八 條: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之實施辦法與行政事項,由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訂定之。
第 九 條:各權責單位(第六條所列單位)依據本規章,訂定其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報核。
第 十 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含一段以下不足二十歲之會員)資格者,始得申請段位審查。
第 十一 條:本段級制度,區分為:級位由六級至一級、段位由幼齡一至三段、成年一段至十段。(由最高級位,依序晉升段位)。
第 十二 條:段級識別暫以腰帶為標識,依級段位區分其色別如後:
級位 | 色別 | 段位 | 色別 |
一級 | 咖啡色 | 十段 | 金黃色 |
二級 | 咖啡色 | 九段 | 金黃色 |
三級 | 咖啡色 | 八段 | 紅色加三條黃紋 |
四級 | 咖啡色 | 七段 | 紅色加二條黃紋 |
五級 | 咖啡色 | 六段 | 紅色加一條黃紋 |
六級 | 咖啡色 | 五段 | 黑色加五條黃紋 |
四段 | 黑色加四條黃紋 | ||
三段 | 黑色加三條黃紋 | ||
二段 | 黑色加二條黃紋 | ||
一段(含幼齡) | 黑色加一條黃紋 |
第 十三 條:四段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賦予尊稱:
(一)四至六段者稱為「教練」。
(二)七至八段者稱為「教師」。
(三)九、十段者稱為「大師」。
第 十四 條:國武術段位、級位識別之服裝、證、帶、禮儀徽章,及各類標誌,悉由本會制定,另行頒佈。
第 十五 條:晉「級」申請者,年齡不限。惟每級需滿三個月以上,方得申請再晉級。至一級時需期滿六個月以上者,方得申請晉升段位之審查。
第 十六 條:凡具有級位者,其參加正式比賽或活動,其所取得之積分得保留於升段時,併計累積分。
第 十七 條:級位之審查,依第六條規定,由權責單位依以下標準鑑定之:
晉升級別 鑑定編號 |
鑑定項目 | |||
1 | 2 | 3 | 4 | |
晉六級者 | 基本架勢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
晉五級者 | 基本架勢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
晉四級者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自選兵器(械) | |
晉三級者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自選兵器(械) | |
晉二級者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自選兵器(械) | 復興拳對練 |
晉一級者 | 指定拳術 | 自選拳術 | 自選兵器(械) | 復興拳對練 |
第 十八 條:申請「段」位者,需符合下列之練武年資、年齡、累積分等三項資格(一段︽含︾以下,可不受累積分限制)。但﹁武德﹂(如違法、違規處分有案者)經評鑑不合格者,不予審查。
第 十九 條:段位申請資格之累積分,由﹁服務積分﹂和﹁比賽積分﹂合併計算,其計算方式,另於﹁段級審查實施辦法﹂中訂定之。如下表:
如已經取得段級證書,以年限日期為再晉升依據,再晉申時不得重複使用之前積分。
無論是否有受積分限制,都必須填妥各式表格及相關證明資料。
段位 | 年資 | 年齡 | 累積分 |
十段 | 不限 | 六十五歲以上 | 450分以上 |
九段 | 八段滿九年 | 六十歲以上 | 400分以上 |
八段 | 七段滿八年 | 五十一歲以上 | 350分以上 |
七段 | 六段滿七年 | 四十三歲以上 | 300分以上 |
六段 | 五段滿六年 | 三十六歲以上 | 250分以上 |
五段 | 四段滿五年 | 二十八歲以上 | 250分以上 |
四段 | 三段滿四年 | 二十四歲以上 | 150分以上 |
三段 | 二段滿三年 | 二十一歲以上 | 100分以上 |
二段 | 一段滿二年 | 十八歲以上 | 50分以上 |
一段 | 一級滿六個月 | 十八歲以上 | 不受積分限制 |
幼齡一段 | 一級滿六個月 | 十七歲以上 | 不受積分限制 |
(一)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服務績分」表
編號 | 團體總成績/名次 | 冠軍隊
領隊 教練 |
亞軍隊
領隊教練 |
季軍隊
領隊教練 |
殿軍隊
領隊教練 |
參賽隊領隊教練/秘書
管理/醫生 |
前五名
隊職員 |
擔任職務
賽別/得分 |
大會會長總(副)
裁判長 |
大會副會長/大會審判委員/裁判長/
主任裁判 |
副裁判長副主任
裁判 |
大會
裁判員 |
總幹事
各組組(副)長 |
大會工作人員
志工 |
|
1 | 區域縣市錦標賽、
國家隊選拔賽 |
6 | 5 | 4 | 3 | 2 | 1 |
2 | (直轄)市、單(項)市協(會)、 | 10 | 7 | 5 | 4 | 3 | 2 |
3 | 全國國武術聯賽、
全國中等學校暨大專國武術錦標賽 |
15 | 12 | 8 | 5 | 4 | 3 |
4 | 全國中正盃國武術
錦標賽、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大專運動會、 亞(世)青賽 |
20 | 15 | 12 | 8 | 6 | 4 |
5 | 世界中學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世界(亞洲)大學運動會、(世界單項)錦標賽(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
25 | 18 | 13 | 9 | 6 | 4 |
6 | 亞運會賽、國際(世界)國武術錦標賽、
青年奧運(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
30 | 20 | 15 | 10 | 7 | 5 |
7 | 奥運會賽(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 40 | 30 | 25 | 20 | 10 | 6 |
備註:1.本表以「隊」為準,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2.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時不得再重複使用過積分。 3.以上各名次之原屬教練,檢具證明依上表分值折半計算,同一賽會多項目者, 以所取得最高分者計算,不得重覆累計計分。 |
(二)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比賽績分」表
編號 | 名次/得分
賽別 |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
第
四 名 |
第
五 名 |
第
六 名 |
1 | 區域縣市代錦標隊、國家隊選拔賽 | 5 | 3 | 2 | 1 | 0 | 0 |
2 | (直轄)市、單(項)市協(會)、 | 10 | 7 | 5 | 3 | 0 | 0 |
3 | 全國國武術聯賽、全國中等學校暨
大專國武術錦標賽 |
15 | 12 | 8 | 4 | 0 | 0 |
4 | 全國中正盃國武術錦標賽、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亞(世)青賽 | 20 | 15 | 10 | 5 | 3 | 2 |
5 | 世界中學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
世界(亞洲)大學運動會、(世界及亞洲單項)錦標賽、世界太極拳、世界散手賽 |
25 | 18 | 13 | 8 | 4 | 3 |
6 | 亞運會賽、國際(世界)國武術錦標賽、青年奧運 | 30 | 20 | 15 | 10 | 5 | 5 |
7 | 奥運會賽 | 40 | 30 | 25 | 20 | 10 | 10 |
備註:
1.依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或政府單位所舉辦或組隊參加之比賽者,適合本表。 2.同一賽會參加多項者,以取得最高分者計算,不得重覆累計計分。 3.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4.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時不得重複使用過積分。 |
(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活動績分」表
講 習 | 縣市C級 | 省市B級 | 國家A級 | 國際級 | 附 記 | |||
講 師 | 10 | 15 | 20 | 35 | 2.参加各項比賽活動未獲名次得參考秩序冊認定。
1.各項績分均須驗證佐證資料。 |
|||
裁 判 | 5 | 7 | 15 | 25 | ||||
教 練 | 5 | 7 | 15 | 25 | ||||
國武術
教練 |
社區公園
國武術 |
公司學校
國武術 社團 |
開館授徒
訓練中心 |
大學國武術
科系任教 |
||||
5 | 7 | 10 | 15 | |||||
集訓
教練 選手 |
世界盃
(奥運) |
25 | ||||||
亞洲際盃
(亞運) |
10 | |||||||
推
廣 |
行政服務積分 | |||||||
全國、(直轄)市、(縣)市國武術會、單項協會理事長任滿一屆以上者 | 50 | |||||||
常務理事、常務委員任滿一屆以上者 | 40 | |||||||
理事、各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任滿一
屆以上者 |
30 | |||||||
總教練、總幹事任滿一屆以上者 | 20 | |||||||
比賽 | 參加各項比賽未獲名次或表演 | 1 | ||||||
備註: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 ||||||||
第 二十 條:一段至六段之晉升,於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就指定項目予以鑑定,鑑定成績符合標準者,方授予該申請之段位。鑑定項目如下:
晉升段(級)別
鑑定編號 |
鑑定項目 | ||||
1 | 2 | 3 | 4 | 5 | |
晉一段者 | 國術指定拳
忠義拳 |
自選短兵器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二段者 | 國術指定拳
連步拳 |
自選長兵器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三段者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功力測驗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一階段 |
|
晉四段者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教學(拳)
示範 |
運動傷害(生理)學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晉五段者 | 自選拳
(套路) |
自選兵器(械) | 教學(械)
示範 |
國術理論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晉六段者 | 自選拳
(套路) |
自選兵器(械) | 教學示範 | 國術理論 | 掛技擂台
晉升賽 第二階段 |
幼齡
一段 |
自選拳
(提報三套) |
自選兵器
(提報三套) |
以上鑑定項目之拳術、兵器、套路,於每一段位不得重複演練之相同;晉三、四段者之自選拳(套路)需提報三套,於鑑定時抽選一套。
第二十一條:七段至八段之晉升,除鑑定教學示範、國武術理論、暨闡揚國武術義理外,並有重要性論文發表,或有著作及出版品者。
第二十二條:榮晉為九段者,由本會荐舉具有國武術造詣與聲望崇隆者,依本規章相關條款而晉升之。
第二十三條:榮晉為十段者,由本會荐舉發揚國粹、術德兼備,積極進取且有卓越貢獻之具體事蹟者,依本規章相關條款而晉升之。
第二十四條:對國武術有特殊功績與貢獻人員,可不經鑑定測試,由審查會通過並經本會核定後,授予相當之名譽段位。其審查依據如下:
(一)對國武術之發展,盡力奉獻,捐輸財物,有顯著功勞者。
(二)從事國武術教育工作,培育傑出國武術人才,著有績效者。
(三)從事國武術研究工作,有重要性學術著作及出版品者。
(四)對國武術文物、史料之蒐藏研究,而能發揮影響者。
(五)領導國術組織團體,為國武術普及推廣工作,有傑出成就者。
(六)促進國際交流,弘揚國武術於世界有貢獻者。
(七)發揮武德,對國家、社會有卓越之貢獻者。
第二十五條:幼齡學生,得視習練國武術之實際情況授予段級,其審查比照本規章
相關條款辦理。如幼齡一段年滿十八歲以上,則可不經測試晉升一段
(幼齡段標識另訂)。
第二十六條:本章依據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會「各級裁判制度」必須具備取得本會國武術段位,「縣市C級三段」、「省市B級四段」、「國家A級五段」、「國際級六段以上」資格者。
第二十八條:依據本會「各級教練制度」必須具備取得本會國武術段位,「縣市C級二段」、「省市B級三段」、「國家A級四段」、「國際級五段以上」資格者。
第二十九 條:﹁晉級審查費﹂,除審查費、繳級位證書之工本費及段帶費外,餘由各經辦單位轉充國武術活動推廣基金使用。
第 三十 條:﹁升段審查費﹂及登記費,其收費標準,由段級審查委員會另訂,並由本會公佈之。
第三十條:本規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經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 華 民 國國武術 總 會 段 級 審 查 委 員 會 實 施 辦 法
依據本會107.9.22第15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108.5.19第15屆第2次會員(會員)表代大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11.12.24第16屆第3次段級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在案
第 一 條: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依中華民國國術總會段級審查規章第二章第五條成立;並依第二章
第八條訂定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為全國最高段級審查單位,凡經授權之各單位,均須依據
本辦法另訂各權責單位之實施細則,報核後始得成立各權責單位之段級
審查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七至十五人;委員
、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理事長提名聘任之,
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惟主任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四組,其組織如左:
(一)資格審查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至四人。
(二)監察獎懲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人。
(三)研究發展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人。
(四)秘 書 組:組長一人,秘書若干名,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聘任之。
第 五 條:主任委員綜理及召集本委員會各會議,及各組和所轄各權責單位之有關
國武術段級審查事項,對外並代表本委員會。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各組之職權如左:
(一)資格審查組:依據段級審查規章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審查申請者之練武年資、年齡、累積分等三項資格是否合格。
(二)監察獎懲組:監督查核段級晉升有關事項是否公平及有否違反規章及有關功、過之獎勵與懲罰。
(三)研究發展組:研究段級審查技術之優缺及有關國際上各武道之異同,藉以發展中華國武術並使之弘揚全世界。
(四)秘 書 組:1、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項及會議應備事項與決議
應辦事項。
2、為各種會議之當然出席人數及會議作成記錄與
檔案。
3、處理有關秘書業務及總務財務等事項。
第 七 條:本委員會每年舉行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
第 八 條:本委員會所轄各組之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 九 條:級位之審查,由四段以上合格教練或權責單位依「段級審查規章」
第四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鑑定後造冊送會備查。
第 十 條:段位之晉升,於申請資格審查合格後,就指定項目予以鑑定,並接受
本會之督導,其鑑定成績須符合左列標準者,依權責授予申請之段位。
(一)晉初段至三段者,須經權責單位四段以上之段級審查委員三名以上出席,二名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二)晉四段至六段者,須經權責單位段級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三)晉七段至九段者,須經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四)榮晉為十段者,須經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全體審查委員出席,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
第 十一 條:級之晉升,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合格教練於其任教之訓練單位(或學校)不定期舉辦之。
第 十二 條:段位之晉升,由段級審查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每年舉辦一至三次,其程序如左:
(一)須於鑑定日四十天前公佈並接受申請。
(二)三十天前截止報名。
(三)二十天前資格審查完成,並於十天前通知合格者接受鑑定。
(四)經審查鑑定合格者,先發函通知,證、帶則另行擇期公開頒發。
第 十三 條:段級審查費及證書、段、級位帶費如左:
段(級)別 | 審查費 | 證帶費 | 合計 |
六級至一級
(證帶一次為限) |
700元 | 800元 | 1,500元 |
一級升一段
(含幼齡) |
1,500元 | 1,500元 | 3,000元 |
一段升二段 | 1,800元 | 1,800元 | 3,600元 |
二段升三段 | 2,100元 | 2,100元 | 4,200元 |
三段升四段 | 2,400元 | 2,400元 | 4,800元 |
四段升五段 | 2,700元 | 2,700元 | 5,400元 |
五段升六段 | 3,000元 | 3,000元 | 6,000元 |
六段升七段 | 3,300元 | 3,300元 | 6,600元 |
七段升八段 | 3,600元 | 3,600元 | 7,200元 |
八段升九段 | 3,900元 | 3,900元 | 7,800元 |
晉升十段
為最高榮譽 |
免繳費用 |
第 十四 條:已繳之審查費,因故未能參加鑑定或審查不合格者,不得請求退費。
第 十五 條: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申請說明事項
89.9.14頒布本案實施以本會員為對象,非會員單位申請不受理
依據本會107.9.22第15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08.5.19第15屆第2次會員(會員)表代大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11.12.24第16屆第3次段級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在案
一、成績表「賽別」等級的認定:
(一)「縣、市賽」等級為:
①本會各單項委員會、直屬單位所舉辦之各級比賽(例如:宋江陣、獅藝、推手
、摔角等等)。
②縣市國(武)術會舉辦之比賽。
③縣市鄉鎮政府單位所舉辦之比賽、活動、表演等。
④學校單位所舉辦之比賽。
(二)「省(直轄)市、市(縣市區城聯賽)」等級為:
①省國(武) 術會舉辦之全省性比賽省(直轄)市長盃、縣長盃等。
②舉辦之正式比賽(非選拔賽)。
③省(直轄)市之縣市國(武)術比賽。
④省(直轄)市之縣市國(武)術分齡比賽。
⑤全國「大專盃」國(武)術比賽。
(三)「全國賽」等級為:
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
市運動會之國(武)術比賽。
②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舉辦之全國中正盃國(武)術、全國國(武)術聯賽、
全國中等學校暨大專院校(武)術比賽。
(四)「亞洲際聯盟賽、亞運會」和「國際聯盟賽、奧運會」等級專指:
①「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及「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所主辦之亞洲際盃
或世界盃比賽。
②中華奧委會、體育署核定參加之「亞運會」、「奧運會」、「亞洲盃」、「世界盃」
「亞青少、世青少」、「世青運、亞青運、青奧運」、「世運會、世武博」、「世大
運、亞大運、世大錦」、「世界套路、世界散手」、比賽。
(五)以上除外之任何國(武)術組織單位所辦比賽、活動,不分性質、級別,皆比照
「省(直轄)市、縣、(市)賽」等級序分。
二、「積分」計算方式:
(一)依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或政府單位所舉辦或組隊參加之比賽者。
(二)同一賽會參加多項者,已取得最高分者計算,不得重覆累計計分。
(三)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四)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時不得重複使用過積分。
三、「活動積分」說明:
(一)國(武)術教練「經歷」非按每年累計方式,係屬「資格分」,惟任教三單位
以上或滿五年者,得以最高二倍之方式計算。
(二)「大學任教」指大學國(武)術科系(所)之教師,各大專院校之國(武)術社團
指導老師屬「公司學校」社團。各省(直轄)市、縣(市)國(武)術會、各單項
協、委員會、訓練中心之教練屬「開館授徒」。擔任各種講習、訓練、活動之
講師,比照「社區公園」。
四、「申請書、表」說明
(一)「審查申請書」、「積分審查申請表」依規定詳實填寫。
(二)「積分審查申請表」內容,均須提附相關證件影本(統一A4或B4規格)編號排列,並裝訂成冊。
(三) 如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者不得重複使用過積分。
(四) 無論是否有受積分限制,都必須填妥各式表格及相關證明資料。
五、申請七、八段位,需附重要性論文發表或著作及出版品,其範圍應以國武術相關
內容為主,篇幅至少一萬六千字以上,且經報章雜誌刊期刊登或研討會及公開
場合發表者,始符合審查標準。
六、送審資料應附段級晉升審查書、申請表(如附件),佐證資料應按段級規章申請
說明事項,依最高賽別循序編號裝訂,否則不予審查。
七、符合審查資格,未按通知日期接受鑑定者,第一次補通知參加下一次鑑定會,
再無故不參加鑑定者,取消年度申請資格。
八、凡資料未按規定裝訂,未繳審查費者,一律不予審查,經鑑定核予段、級位,
不接受授段者,一律不得要求退費。
2 Comments
請問:
若從未申請過段級審查,積分超過150分者,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四段的審查?
您好,是不行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