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醫療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案經106年11月19日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暨
107年4月8日第14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案
一、本簡則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四十條規定及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之規程訂之。
二、中華民國國武術總醫療團隊培訓及管理,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國武術運動醫療專業知識技術提升與發展,特設置中華民國國武術醫療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醫療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二)擬定國際禁藥管制條列相關推動、實施運動禁藥檢測。
(三)協助選手運動傷害、醫療輔助、督導。
(四)管理培訓期間及帶隊醫療團隊聘任各級醫師、防護員。
(五)辦理其他有關醫療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1至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
1. 曾任國家代表隊隨隊醫生,表現優異者。
2. 具有聲望及專業知識人士,且在本會參與相關工作服務多年。
(三)該屆委員任期與理監事相同,解聘與改聘,需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之會議召開: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依程序呈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一)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不得對外行文。
(二)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